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为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团制度在刑事审判中的试点工作,3月12日,虞城县法院首次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并最终筛选确定7人组成人民陪审团,公开审理被告人高福启入户抢劫案,当庭判处被告人高福启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元。
被告人高福启,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虞城县刘集乡祝庄村。2006年12月19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虞城县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0年1月5日至7日,被告人高福启连续3天3次蹿至本村村民徐运兴、徐运领家中,采取用脚跺、不给钱就剁掉手等恐吓手段,抢走徐运兴、徐兴领现金共计4300元。
为增强庭审效果,院党组书记、院长曹秋丽亲自担任审判长。开庭前,审判人员告知被告人,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增强审判的透明度,特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加审理,并对判决结果提出意见。之后,向其介绍了人民陪审团的有关情况,特别强调这些陪审人员都来自基层各个单位,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社会群众,具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相信人民陪审团在发表意见时会有正确的看法,希望被告人在法庭如实陈述。
庭审中,7名陪审团组成人员认真记录,仔细听审,关注着每一个庭审过程。被告人高福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希望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罚。
法庭调查结束后,人民陪审团进行认真评议,并向合议庭提出以下建议: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福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2、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坦白交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为达到教育目的,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法庭在量刑方面给予从轻判决;3、希望被告人通过这次庭审,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本人、对家庭、对社会产生的严重危害性,吸取教训,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法庭经合议后认为,被告人高福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综合人民陪审团评议意见,在酌情从轻的情况下,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高福启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