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要求明星先使用代言产品,这是明星对自己言行负责的第一步,法律还得提高其代言失信成本,让虚假代言者得不偿失。
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相关专家表示,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再进行广告代言。
要求明星先使用产品后再代言,这是新广告法草案的一大亮点。明星代言早已走入了你我的生活:从小食品到大家电,从医药到楼盘,明星代言无处不在,可这些代言产品,明星们都先行使用过吗?答案很难肯定。
明星给代言产品敞开了销路,广告代言也给明星们带来了滚滚财源。但因广告代言被告上法庭的明星也越来越多,今年5月,汤臣倍健代言人姚明就被北京消费者冯先生告上法庭。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明星因为广告代言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寥寥无几,明星虚假代言尚停留在舆论谴责方面,消费者很难追究明星代言失信的责任。
明星代言市场的无序,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了法律缺位所造成的不利局面。如今明星对其所广告代言的产品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并逐步被我国相关法律所吸纳。2009年食品安全法以及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但调整范围局限于食品和药品,对明星代言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此次广告法草案突破性地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明确了代言明星的法律责任,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是这种法律责任也还有一定的片面性。从草案的规定来看,明星广告代言失信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侵权两种,即,行政处罚就是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民事侵权方面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代言药品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却没有吸收进来。此外,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也应纳入社会征信体系范畴,让其失信受惩不能止于一时,还得记录在案,将其载入广告代言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广告代言。
法律明确要求明星先使用代言产品,这是明星对自己言行负责的第一步,法律还得提高其代言失信成本,通过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让虚假代言者得不偿失,使其权责对等。这样明星对自己的代言行为才会更加慎重,在代言具体产品时,不夸大效果,不作任何承诺,坚决防止广告代言“见利忘义”。规范明星代言,广告市场必须走法治之路。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8/31/content_87039.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