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3月10日,虞城县法院大杨集法庭采取依法变卖被执行人加工产品的强制措施,将一起拖欠农民工43000元工资的执行案件圆满结案,26名外省农民工拿到了“血汗钱”。
2008年12月4日,居住在陕西省汉阴县汉阳镇泗发村的张龙应等26名农民工与虞城县张集镇的谢某和乔集乡刘新寨村的曹某某签订了加工粘土砖坯合同,曹某某作为砖机成品承包人负责验收张龙应加工的粘土砖坯并出具收据,张龙应则凭该收据每月底与谢某以每块0.0245元的价格结算加工费。2009年8月份,由于政策原因,谢某所经营的粘土砖窑厂被强制拆除后,尚欠张龙应等农民工50452.7元加工费未支付。诉至法院并经调解,达成了由谢某、曹某某给付张龙应等26名农民工共计43000元工资的调解协议,但按照约定未能如期履行。
“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中办理月”活动开始后,虞城县法院将该案列入重点执行对象,且该案涉及到外省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就可能影响当地声誉和社会形象,引发农民工上访、造成新的上访案件。为此,大杨集法庭庭长郑勋充分发挥自身“调解”专长,一是多方了解,掌握实情,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和砖窑厂,走访当地群众,计量被执行人窑厂内现存的砖坏数量,了解价格行情,为有针对性做好双方的执行调解工作奠定基础。二是明理释法,通过与被执行人促膝长谈,以案说法,让其明白无论依法、还是依理都应按照所签合同、协议自觉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三是及时告知,依法变卖。对被执行人来说,尽管是由于政策性原因将其经营的粘土砖窑厂强制拆除,但申请人加工的砖坯依然存在,并已交付验收,目前的销售行情仍然看好,如果不履行支付协议,法院将采取依法变卖砖坯的方式强制执行。最后,在有关乡派出所、司法所、乡村干部、中介组织及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将被执行人的1700000块砖坯变卖43000元,偿付26名陕西省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