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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建明委员: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概念

发布时间:2014-08-29 09:03:05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时,龚建明委员建议,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

  龚建明说,草案吸收了现行安全生产法关于“主要负责人”的提法。从实际操作看,会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责任划分的不明确。建议在草案第七章附则中对“主要负责人”这一概念加以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行政正职领导,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分管业务条线的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编辑:陈金华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829/Articel03004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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