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对于企业资产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条例》建立了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信用约束机制,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条例》建立对企业公示的虚假信息的举报制度,并严格设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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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4-08/25/content_1134737.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