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沈阳8月26日电 见习记者韩宇 记者张国强 今年9月1日开始,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辖区14家基层法院实行行政案件集中交叉管辖。
据沈阳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于洪区人民法院、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等8个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将集中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皇姑区人民法院、和平区人民法院等6个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分成两组实行单循环交叉管辖。
集中交叉管辖的案件限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非诉执行案件仍然按照原规定管辖。集中管辖后,被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然保留,负责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高新区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集中交叉管辖法院选派专人负责行政立案,做好立案管辖衔接,采用到当地调查、巡回审判等方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沈阳中院对全市集中交叉管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集中交叉管辖法院与原管辖法院共同做好案件受理和审理工作。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827/Articel05008G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