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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立功减刑一律调查核实

发布时间:2014-08-28 16:41:50


  本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蒋皓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对六种情形进行调查核实: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受到控告、举报的;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规定还强调,检察机关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金华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827/Articel05005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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