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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反间谍秘密处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2014-08-26 13:38:32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朱宁宁 反间谍法草案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中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1993年之后新修订、制定的法律有关表述不一致的部分,作了必要的文字修改。

  草案明确,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草案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拘留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陈金华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826/Articel03008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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