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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有关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14-08-26 13:34:22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朱磊 新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各级人大进行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大进行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预算初步审查制度,增加规定: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对上述意见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是进一步明确重点审查内容,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应当对预算草案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进行重点审查,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应当对决算草案中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责任编辑:陈金华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826/Articel02008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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