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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方预算赤字作出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26 13:32:08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朱磊 新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财政部建议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要求,并与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增加对地方政府预算执行中出现短收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现行预算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规定与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地方政府可以发债的规定似有矛盾,建议研究修改,做好衔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已经允许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在限额内发债,并增加了地方政府发生短收时增列赤字的规定,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不列赤字”修改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责任编辑:陈金华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826/Articel02004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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