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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支持东北国企改革先行先试

可用股权转让收益安置企业职工

发布时间:2014-08-20 07:54:33


  本报北京8月19日讯 记者张维 国务院今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支持东北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切实增强国有经济发展活力。

  《意见》明确,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地方政府要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拿出本级国有企业部分股权转让收益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项用于支付必需的改革成本。充分利用各类资本市场,大力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层、技术骨干、员工出资参与本企业改制。

  大力推进中央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东北地区国有资本总量和分布情况,组建跨省的区域性(或省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加快经营不善国有企业重组和退出。条件成熟时,通过股权多元化等方式整合中央企业在东北地区的资源,推动国有资本向关键性、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行业领域集中,允许拿出部分股权转让收益用于支付必需的改革成本,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研究中央企业和地方协同发展政策,支持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建产业园区。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出台分类处理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力争用2至3年时间,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在东北地区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物业管理)工作,地方国有企业也要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陈金华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0820/Articel06009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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