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高中高三学生宋某不仅学习成绩优良,而且在学校内任学生干部,却为了追求心理刺激,多次溜窃手机多部,11月28日,被告人宋某被河南省虞城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宋某在虞城县城关镇大同路其租住的大杂院内多次采用溜窃方式窃取他人手机5部及现金一百余元,经物价评估,被盗手机价值3230元。被告人宋某被抓获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为在校高三学生,一贯表现良好,因受不良影视剧影响构成犯罪。其正处在在人生道路的关键点,拉一把有可能成为社会有用之才,推一把将有可能从此沉沦。被告人宋某系初犯、偶犯,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