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大学毕业生小陈(化名)在学校盗窃时,被学校保安人赃并获,然而,检察机关准备不对他提起公诉。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检察院举办听证会,就该案拟作“相对不起诉”进行公开听证,这是该院首次在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方面开展的听证。
贫穷不是盗窃犯罪的理由。你贫穷,你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去争取救济,而盗窃属于侵犯他人或公共财产犯罪。这是每个公民都必须恪守的法律底线。
家庭贫穷,经济困难不能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牺牲法律为代价,来满足个人的欲望。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小陈的盗窃犯罪不起诉,属于一种同情心理,这种法律向贫穷的弱者倾斜有违法律公平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情弱者是一种传统习俗和美德,同情之心,人皆有之。对那些软弱无能的人伸出援助之手,给予精神、物质包括法律的帮助,本无可厚非。但是同情弱者的前提,必须是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弱者之弱,不是对法律无知和违背,更不是对法律的戏弄和藐视。而在于弱者必须守住知法、守法的底线。
大学毕业生小陈两次盗窃,其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刑律,不能因为贫穷,法律就网开一面,法律不相信眼泪,它是公正无私,“铁性”十足的天平,它不会因为贫穷的弱而随意败下阵来。对违法者的同情,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违法者的放纵。
诚然,人们曾提出的“法律不是无情物”,说的有情是在公正、公平、合法的框架内的有情操作,为孤立无援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这种援助的大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抓住法律的准绳,不能向任何人倾斜。同情只是道义上的帮助,情感上的流露,而不是法律上的徇私。法律既不畏强者,也不应同情弱者。任何感情用事的同情只能是对法律的违背或是对法律的践踏。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8/18/content_86535.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