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意味着要排除不当干预、捍卫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大理市法院未理会该局对审判的“另类干涉”,以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面对自己的下属触法被捉,郑某某所在单位领导举着单位的大旗,给法院出具公函,为犯罪嫌疑人开脱,实在令人大跌眼镜。
然而无独有偶,这些年来,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顽疾。譬如,重庆涪陵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曾经发公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其所管辖的各律师事务所禁接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案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矿权纠纷官司时,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函称“如高院不维持原判,将对陕西稳定造成消极影响”……
这些党政机关或部门为什么要出具公函,去影响司法部门办案呢?原因有二:一是人情因素在作祟;二是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也就有理由要求法院服从自己的工作。
大理市法院未理会对审判的“另类干涉”,笔者自然要点赞。
今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意味着要排除不当干预、捍卫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要落实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宪法原则,就必须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而司法机关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敢于坚持原则、坚持真理、依法办事。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8/13/content_86304.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