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法苑文化

政府重大决策需要法治考量

  发布时间:2014-08-14 06:31:47


    广西近日公布重新修订的《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指出,“一府两院”对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作决定,本级人大可依法撤销。这一规定引起许多网民的关注和肯定。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指出,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但在公众看来,“撤销”同级政府重大决定很多人可能“闻所未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已经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坚决贯彻实施。否则,法治构架顶层设计的严密就会因落实乏力被架空,进而导致一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意识逐步淡化。

    有些人可能认为,重大事项都要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会影响决策效率。殊不知,决策一言堂、领导“拍脑袋”定大事表面看虽然“高效”,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例如,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一纸红头文件下发就“半夜鸡叫限车牌”的做法让群众怨声载道。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领导就曾明确表示,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限牌与否,最终决定权不在市政府,而在同级人大常委会。

    由此可见,政府、两院的重大事项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再决定,可以使决策更加科学,更容易获得民众的认同,充分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程序正义。

    要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各级政府不但要敬畏法律,还要切实界定好哪些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走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程序。一旦“一府两院”擅作决定,同级人大常委会要敢于依法发声,不当“老好人”,这样科学的顶层设计才能不沦为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陈金华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4-08/14/content_1128417.htm?div=-1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45343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