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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万补偿是对“因公牺牲”的亵渎

  发布时间:2014-08-11 07:43:29


    公款大吃大喝是违纪行为,不属于“公务”范畴,出现“喝酒致死”这样的闹剧,不应该再花公款为其“善后”。

    安徽省祁门县的民警朱璘因饮酒过量,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间,祁门县公安局陆续垫付医药费90多万元。朱璘去世后,经与其家属协商,祁门县公安局答应给予130万元补偿,但因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其他涉事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祁门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

    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的背景下,祁门县公安局居然发生“喝酒死”的悲剧和闹剧,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更让人不解的是,按照祁门县公安局局长汪华峰的说法,对朱璘之死是参照“因公牺牲”的标准处理,“因公牺牲”民警的抚恤补偿在70万元左右,之所以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实际包含了对其他涉事民警的民事追偿部分,由县公安局先行垫付”。明明是违反规定“喝酒致死”,却被美化为“因公牺牲”和“酒烈士”,还有比这更荒唐的吗?

    祁门县公安局的做法,可以说是对“因公牺牲”的公然羞辱和亵渎,同时也是对公款大吃大喝的变相肯定和鼓励。

    公款大吃大喝是违纪行为,不属于“公务”范畴,出现“喝酒致死”这样的闹剧,不应该再花公款为其“善后”。涉事民警除了要接受党纪政纪处罚外,还应该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朱璘的父母有权对涉事民警进行民事追偿,赔偿多少由法律决定,祁门县公安局不应干涉。可是,祁门县公安局不仅“垫付”了90多万元医药费,还“垫付”了涉事民警的民事赔偿,对这些顶风违纪的民警可谓“爱护备至”。可是这种“爱护”无异于纵容,并把纳税人当成“冤大头”。不得不怀疑,这些“垫付”的款项,祁门县公安局今后会向涉事民警讨吗?

    对于这起民警“喝酒死”事件,在给死者家属和社会一个交代的同时也要对相关责任人严厉惩处。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悲剧发生,就必须对任何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彻底涤荡歪风邪气。

责任编辑:陈金华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8/11/content_86194.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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