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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发布时间:2014-08-11 07:40:26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尤其是在法治的司法环节。为此,有必要解决好一个现实问题,即如何看待并处理好诉讼当事人或其亲属不服司法决定,甚至以过激方式强烈对抗的问题。

    现实中,诉讼当事人或其亲属认为司法不公,于是在上诉、申诉不能达到目的时,会放弃法律途径,而继续以上访、闹访、上网等方式,千方百计给司法者施加压力,以满足诉求。有的人在这期间,还会咆哮法庭、围堵司法机关、辱骂或殴打司法者等,大张旗鼓地妨碍司法工作秩序。

    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出现一些不能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的司法乱象:或是即使证据不足也要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定罪、判刑,或是压案、拖案,以调解代替裁决,或是软硬兼施,与对方谈妥条件后才作决定,或是没有法定理由而改变已作出的司法决定等。因此而产生了司法错误和错案,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片面强调维护稳定,司法把维稳作为价值目标的背景下,当事人及其亲属缠诉缠访,造成妨害司法工作秩序的事件,不但“谁的孩子谁抱走”,只能由司法者自己解决,还会使司法者在考核中失分,受到负面评价,甚至被追究责任。于是,有的司法者为避免工作压力和自身利益受损失,选择了损害法律权威的消极行为。司法者这种出于自我保护的选择,屈服于本应承担的工作压力的行为,造成司法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司法时常受阻,司法权威难以树立的恶果,应该纠正。

    必须看到,如果法治是维持社会有序利益均衡状态的一杆秤,法律就是定盘星,司法者则为专门操秤手,一旦受外部干预定盘星不准,或因心理障碍操秤手不稳,就会丧失对矛盾纠纷的权衡标准和公平判断,导致社会无序利益失衡。在混乱的社会状态中,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在无序状态中的既得利益者,迟早都会深受其害,没有持久幸福。

    司法是社会公平的防线,作为防线的坚守者,适用法律时如果不能摆脱自私自保的心态,将会对法治造成内生性和毁灭性的破坏,并且很难在短期内改变。所以,司法者坚持法律至上,顶住外力干扰的压力,避免为个人私利而牺牲法律严肃性,是司法者必须坚持的情操。

    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经历,的确多有值得同情之处,所提诉求具有合理之处,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诉求当然应该给予高度重视。但重视不等于破坏法治和法律规范无原则地满足诉求甚至有求必应,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表明,任何人都不因有可同情之处就能享有守法义务的豁免权。如果司法者被情感左右,率性而为,那么即使是善良情感之花,也会结出损害法治之果。正确的做法是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分强弱贵贱,平等地认真听取各方意见,认真核实和判断证据,搞清搞准法律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断。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司法者都不能模糊或混淆法律标准,严格依法秉公司法,才是对当事人的真正尊重,才有可能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然而,仅在解决司法者内心症结上下功夫远远不够,改善和创造公正司法的外部条件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司法者的职权法定决定,不应该也不可能“一肩担尽古今愁”,要求司法者自力解决所有的困难和压力,不切实际。要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公正司法,党政机关一定要把积极支持司法活动,作为职责和义务。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全局着眼,各级党政机关工作有必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认识司法活动性质、意义和作用,处理好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履行好尊重和支持司法的职责义务。

    在评价司法工作中,应该从尊重司法规律,维护法治权威的角度,科学看待当事人的诉求或不满,以及司法者依法处置的必要。当事人不服司法裁断,是一项正当权利,也是设置四级二审司法制度的因素。机械地要求司法决定必须立竿见影地达到“维稳”的效果,把出现缠诉缠访事件视作司法质量低劣,司法者失职,乃至因此问责。这样只会造成司法者不应有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从而把自我保护置于维护当事人权利之上,鼓励为预定目的而不择手段不惜违法的实用主义、功利主义。损害法治的要求、政策和措施,虽可能解决眼前一时之困,却会打击司法者的法治信仰,削弱司法公信力,使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宪法要求和为此进行的艰苦努力付之流水。这种饮鸩止渴式的司法方式,成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事不足,败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之事有余。

    同时,政府机构对拒不执行司法裁决,闹访缠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不可视为与己无关,消极对待。否则司法者就无力坚持严格依法定分止争,不得不屈从行为激烈的当事人所提要求。所以,对依法作出的司法裁决,需要政府执行的应坚决执行,对当事人所提合理诉求,应由政府负责的应积极承担。对以激烈行为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政府部门应该不怕压力,负起维护秩序的责任,依法处理。只有政府部门带头执行司法决定,积极维护司法权威,才能使社会秩序和民众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国家机关的职能各有不同,但在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治思维方面,理应目标一致,各负其责,共同精心维护法治进步,加倍警觉对法治的损害。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兴利除弊的司法改革,创造司法者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唯如此,才能促成“公平如洪水滚滚,正义如江河滔滔”,实现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好理想。

责任编辑:陈金华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8/11/content_86189.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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