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虞城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主债务人王某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为其提供担保的刘某的2万元存款被执行法官一次性划走。
2012年8月被告王某与虞城县某银行签订小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银行向王某借款2万元,期限一年。刘某在王某的要求下,为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该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要,被告王某因没能力仅支付了部分利息。
2013年10月,银行向虞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刘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期间,法院依据银行的申请,经查询依法冻结了担保人刘某的银行存款2万元。今年6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王某仍然表示没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依法从刘某的账户上将冻结的2万元存款划走。法官告诉刘某,如果王某有了还款能力,刘某可以向王某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