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私自处置合伙财产的被告李某被判决偿还原告王某2万元。
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合伙做籽棉加工生意,被告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私自出售合伙货物,并将货款拒为己有,导致两人散伙。后经算账被告支付原告费用10万元,经原告同意下欠38,65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构成个人合伙关系。被告未经合伙人同意出售合伙财产,并将货款拒为己有,侵犯了合伙人的利益,遂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欠款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