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二审改判案件,由二审法官自己宣判和进行判后答疑更合适,而不宜一概委托了之。
前不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送达二审判决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答疑工作,努力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使之理解并接受法院终审结果。
实践中形成一种习惯做法,即二审法院一般不宣判或亲自送达判决,而是由一审法院代为送达。辽宁的这个“意见”是否明确二审判决送达应由二审法院进行,从报道中看不出来,从网上查到的16项规定中也不明确,但从其要求承办法官答疑的规定中,由于暗含着法官对自己的判决应向当事人解释之意,可以理解为要求二审法官亲自送达判决和答疑。尤其是,对于那些改判案件,二审判决更是体现了二审法官意见而不是与之不同的一审法官意见,更可以从中推出是要求二审法官答疑。
退一步说,即便辽宁高院出台意见时没有这个意思,为了让案件承办法官更负责而不是作出判决后连当事人都不见,也有必要让二审法官对其判决向当事人进行解释。毕竟,委托宣判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如果说,对于维持判决,一审法官可代二审法官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并能解释好的话,那么,对于观点差异巨大甚至截然相反的改判案件,一审法官就由于立场的不同,难以将二审法官意见向当事人解释好,这时二审法官亲自向当事人解释更合适。实际上,即使对于维持判决,在一审法官向当事人宣判时进行了自己的解释,二审法官在送达判决时再从二审角度进行判后答疑,效果也会更好,更有利于败诉方服判息诉。
所以,有必要通过辽宁高院的意见,引起二审法院亲自送达判决和向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问题的重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第二审程序的宣判规定,只是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而不是说必须委托原审人民法院代行宣判。所以,对于二审改判案件,由二审法官自己宣判和进行判后答疑更合适,而不宜一概委托了之。
无可否认,这样做会引起距离远而产生的一些不便,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二审法院可委托原审法院宣判的原因。然而,当事人既然选择上诉,就不害怕跑路。而且,如果通过亲自倾听二审法官的判后答疑能对判决信服的话,往二审法院跑一趟将会省下日后的申诉和上访所跑的更多路,这无论对法院还是对当事人都是合适的事。更何况,现在的交通条件相比于二十多年前司法解释出台时,已经有了极大改善,当事人往二审法院跑一趟已经不再是多么不便的事。所以,对那些愿意到二审法院领取判决书并想让二审法官答疑的当事人,二审法院无论如何都没有不亲自答疑而非要委托原审法院代答的理由。为了当事人服判息诉和更好地取得诉讼效果,认真规范二审法院的宣判和判后答疑工作很有必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6/24/content_83759.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