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对69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

  发布时间:2014-06-23 07:36:10


    虞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对69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调研发现,因直接或间接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46件;造成伤亡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3件,其中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至2人死亡、1人重伤的1件。针对此类案件增多的原因,虞城法院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是因建房质量产生的纠纷居高不下。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农村掀起新一轮建房热潮,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在46件因质量问题引发的诉讼中,被告方既无建筑资质,又无技术保障,都是由当地农民临时组织起来的施工队,所雇佣的农民工在房屋承重柱、大梁、挑梁等关键部位的钢筋捆扎中没有任何技术保障,有的工人连最起码的砂子、水泥配置比例都不了解,房屋尚没建好就成了危房,导致地基下陷、大梁断裂等质量问题不断出现。在张平安诉李留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施工人员没有按操作规程施工,模板还没拆除房屋大梁、挑梁等便出现裂痕,经鉴定损失达10.5万元。

    二是安全事故引发的纠纷。在23件造成伤亡事故的案件中,因施工中不注重安全防护措施被砸伤、碰伤、电伤的11起;高空施工不注意安全意外摔伤的6起;其他15起。高建设在为村民张美丽家建房子时,为了赶工期,高建设在明知房间构造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组织人员继续施工,上楼板时房屋突然坍塌,导致吊车司机和一名工人死亡,高建设本人受重伤的严重后果。尽管高建设赔偿两受害人家属24万元,因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美丽房屋没有建成,不但造成了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而且失去了亲人,终日以泪洗面,痛不欲生。面对2人死亡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高建设,还要付出巨额经济赔偿的代价,更是后悔莫及。

    二、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是没有施工设计图纸。农村建房绝大多数是雇佣无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凭经验和建房户的安排进行施工,且施工过程中随意更改施工方案,导致质量问题不断出现。二是施工人员素质、机械化程度较低。有的施工队同时还承揽其他建房工程,由于工期紧,人手少,房屋质量和安全事故频发。还有一部分农民为了节约资金,在建造房屋时找亲戚朋友帮忙,这也是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三是缺乏监督管理。由于施工队是临时拼凑,施工时又没有专业人员监督房屋质量,房屋竣工后不经验收就投入使用,有的二楼在建,一楼已经开始使用。四是建房时仅口头约定,不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导致诉讼取证难。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此类案件审理难度大,且矛盾易激化的特点,虞城法院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一是村民在建房时一定要与施工队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合同要对建房期限、工程价款及支付时间、房屋质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后取证难。

    二是村民虽然没有充足的资金使用有资质的施工队施工,但在建房前一定要对临时组建的农民施工队特别是包工头的技术水平、人员数量等进行必要的了解。

    三是政府部门要对农村建房施工队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对施工队资质、监督、房屋的交付使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制订一些强制性、可操作性的规定,有条件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

    四是要加强对留守人员的安全保护,尽量减少雇佣留守人员参与农村建房。由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多数外出打工,留守在村里的多为男女中老年人。这些人年龄大多都在五十岁以上,有的甚至年逾七旬。由于这些人年龄大、反应慢,在施工中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议施工队在雇佣留守人员建房时,尽量让他们干一些力所能及或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陈金华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44412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