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饭后,正是人一天中精神恍惚的时候。司机朋友开车时,千万更要提高警惕,否则,事故到来就在一瞬间,届时后悔已迟。
2014年5月2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机丁某当场赔偿被撞伤老人郭某的家人25000元。
经法院查明,2014年1月17日13时50分许,永城人丁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在虞城县谷熟镇宋庙村境内侯饭线81K+600M处,与相对方向向左转弯行驶的73岁的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郭某受伤,两车损坏。后经商丘市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右下肢八级伤残,右上肢九级伤残。
虞城交警队虞公交认字[2014]第0117002号书认定,丁某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没确保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郭某驾驶非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车辆先行,违反了《河南省道路安全条例》,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丁某在交强险外一次性赔偿郭某各种损失25000元,双方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