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司法公开成为热议话题。从法院官方微博的雨后春笋到裁判文书上网的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态势在民间和官方均引发了巨大的反响。有人认为,司法公开将审执工作置于监督下,拓展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深度和广度;通过破除各种潜规则、灰色地带,打破“暗箱操作”疑虑的同时重树人民法院号召力和公信力。但与此同时,对于大面积、高强度推进公开后法官裁判受制等问题的疑虑与担心也依然存在。笔者认为,要想真正用好司法公开这柄利剑,首先要厘清司法公开的理念与价值。笔者认为,司法公开具有五大价值:
公正价值。司法公开为司法公正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和外部环境,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必要手段之一。单从逻辑上来看,司法公开仅是一种形式和路径选择,司法公开并不必然等同于司法公正。从司法公开达致司法公正,还需要一系列科学合理的配套机制予以保障。例如,构建监督机制将司法公开理念变成量化指标和实践可操作性;通过惩戒机制防止公开流于形式;构建审判管理机制,防止以公开的旗号和名义牺牲效率,让正义迟到。
民主价值。司法公开的对象是法律范围内法院的全部司法行为,公开的受众是不特定多数的人民群众,是司法人民性的外部表现形式。但是,在“自媒体”时代,人人皆可发声的网络环境造就了冲动有余理性不足的网络生态,炒作、调侃、谣言、评论与真知交织,诉求表达的随意性增大了民意甄别难度,以民主幌子实施语言暴力的情况在网上时有发生。如何在司法民主推进过程中防止话语权流失成为司法公开过程中的不可回避的命题。
文明价值。司法文明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开让司法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回到并坚守法律的规范体系和价值内涵;可以有效遏制强权、特权等非文明因子干扰司法,还原法律自身特质与司法审判活动的自身逻辑性;同时,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文明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文明的辐射作用,通过向社会大众传递法院内部的风气风貌,对健康的社会风貌产生引导和溢出效应。
程序价值。“无规矩不成方圆”。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对于诉讼程序和公开范围都有着严格的规定。“法无明文皆自由”,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司法公开并不算是一个新词汇。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将司法公开作为一种明确的、自然的行为方式本身就是一种尊重程序、依靠程序的现代法治“程序优先于实体”的理念和价值依托。
廉洁价值。司法廉洁是司法公开的基础与保障。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用阳光做防腐剂,杜绝司法领域的腐败滋生。有些法官惧怕公开,害怕监督,折射的是其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有些人谈困难多,说约束少,反映的是其缺乏自我约束的本位思想;工作不透明、信息不公开,不仅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绊脚石,更是孕育司法腐败的温床。只有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司法公开,将民众的火眼金睛请进来,才能真正逼走潜规则、遏断腐败源。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4/20/content_81137.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