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务合同 侵权责任 过错程度
裁判要点
原告王以连和王运臣从房东王运贵家往房东王文暖家搬运搅拌机,依然是从事雇主王以士的事务,应认定原告是在从事被告王以士的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案件索引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3)虞民初字第1196号(2013年10月18日)
基本案情
原告王以连诉称: 2013年6月15日,原告王以连受被告王以士雇佣建房,在搬运工具途中被砸伤左腿,经治疗至今仍不能正常生活,且已致残。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以士辩称:被告没有安排原告拉搅拌机,被告安排房东王运贵看好搅拌机,原告是在下班以后拉的搅拌机,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以士雇佣原告王以连干建筑活。2013年6月15日,原告王以连和王运臣(被告王以士的工人)在从房东王运贵家往房东王文暖家运送搅拌机过程中,被搅拌机砸伤左腿,在商丘创伤显微外科医院住院15天,花医疗费9141.49元。经商丘木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王运贵和王文暖家住房均是被告王以士承建的。
裁判结果
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虞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以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以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10906.13元,赔偿原告王以连精神抚慰金2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以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1250元,由被告王以士负担538元,由原告王以连负担714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王以士雇佣原告王以连干建筑活,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王以连和王运臣从房东王运贵家往房东王文暖家搬运搅拌机,依然是从事雇主王以士的事务,应认定原告是在从事被告王以士的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被告王以士作为雇主对原告搬运搅拌机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有效制止,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原告王以连在拉搅拌机过程中,未尽到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王以士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王以士以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其余损失应由原告王以连自行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医疗费9058.39元+23.1元+60元=9141.49元,误工费7524.94元÷365天×105天=2164.71元,护理费7524.94元÷365天×15天=309.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5天=450元,营养费10元×15天=150元,伤残赔偿金7524.94元×20年×10%=15049.88元,以上共计27265.32元。应由被告王以士赔偿27265.32元×40%=10906.13元,其余27265.32元×60%=16359.1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受伤致残,精神上造成一定痛苦,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抚慰金酌定2000元,由被告王以士赔偿。原告请求的交通费,因其未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的损伤与被告无关,因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注解
被告王以士对雇佣原告王以连干建筑活这一基本事实表示认可。如果原告王以连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法律关系比较好理清。可是,问题就出在原告王以连是和王运臣(被告王以士的工人)在从房东王运贵家往房东王文暖家运送搅拌机过程中,被搅拌机砸伤的。被告王以士据此抗辩其没有安排原告拉搅拌机,被告只安排房东王运贵看好搅拌机,原告是在下班以后拉的搅拌机,被告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就本案案情仔细分析一下,原告王以连和王运臣从房东王运贵家往房东王文暖家搬运搅拌机,依然是从事雇主王以士的事务,原告及其他人没有从中获得利益,依然应认定原告是在从事被告王以士的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王以士作为雇主对原告搬运搅拌机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有效制止,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原告王以连在拉搅拌机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王以士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判决由原、被告分担责任。
本案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