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基和重要内容。全国人大代表、省法院院长张立勇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不力,法官职业门槛高、风险大、负荷重,但待遇偏低,法官职业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影响了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保障制度缺失的三种表现方式
张立勇认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缺失主要由三种表现方式。
一是法官管理行政化,主体地位未确立。现行的《法官法》没有确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长期以来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导致法官审判职责和行政职责不分。法官队伍没有实行员额制和单独职务序列,导致法官数量无序增加,各类人员结构不合理。例如由于审判辅助人员少,法官在完成繁重审判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难以集中精力审理案件,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是法官职业待遇偏低,队伍不稳定。法官的政治待遇较低。《法官法》虽对法官等级作出规定,但根据《法官职务序列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8号),法官职务层次沿用《法官法》规定的12个等级,分别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10个职务层次相对应,仍然没有脱离行政色彩。法官的物质待遇较低。目前法官的工资仍套用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法官法》第三十六条提出“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这一规定出台近20年仍未落实。由于各级法院工资受当地财政保障,
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法官工资待遇存在较大差距。法官流失比较严重。由于待遇偏低,缺乏职业尊荣感,一些法官为了拓宽个人发展晋升空间,通过考录、遴选、选调等途径转往党政部门、检察机关或是上级法院,甚至辞职从事律师或收入较高的企事业单位。
三是法官职业风险高,权利保障不到位。法官的职业身份保障有待加强。虽然《法官法》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但条文规定过于抽象,在实践中还存在随意撤换、免除和处分法官的现象。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有待加强。近年来,伤害甚至杀害法官的暴力案件时有发生,侮辱、诽谤、纠缠、威胁法官的事件更是经常出现,使法官履职面临严峻的职业风险和心理压力。法官的身心健康保障有待加强。由于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涉诉信访量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白加黑”、“五加二”的超负荷工作成为一线办案法官的常态。休假制度难以落实,一些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身体得不到及时的休整,积劳成疾,大量法官处于亚健康状态。
完善保障制度的三条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张立勇建议:一是修改《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明确规定院长、庭长在日常工作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在其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或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履行审判职责。淡化院长、庭长等法律职务的“行政化色彩”,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根据中组部和最高法院2013年3月出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法院工作人员的类别和职责、设置员额比例、确定职务序列和职数并实施分类管理。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将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确立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二是建立科学的法官等级晋升机制和配套的工资制度。将法官职务与行政职级相脱离,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业绩考核和等级晋升制度。打破目前的法官等级“天花板”设计模式,取消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最高只能评定四高、二高和二级大法官的限制,将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评定等级的主要依据,各级法院法官都能通过业绩考核评定较高的法官等级,获得相应的职业待遇。建立单独的法官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鉴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实行高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提高法官基础工
资标准,缩短因地方经济不同造成的法官工资收入差距,提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津贴和审判津贴在工资中的比重,适当提高基层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法院的工作性津贴标准,减少因地方性津贴导致的收入差异过大,逐步实现统一的法官工资标准。
三是建立健全法官人身安全和身份保障机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加强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和庭审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法官人身安全;加大对暴力抗法和危害法官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法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因公牺牲抚恤的标准。建立法官职务提级任免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同时,强化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官的考察、监督和任免;改革目前地方各级法院法官由同级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和任免的做法,改为统一由高级法院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保障法官享受休假和在工作日之外休息的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不得强令法官加班。建立法官任期保障和职务行为豁免制度。法官任职期限受法律保护,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调任、辞退或者处分;未经任免机关同意,不得对法官采取拘留、逮捕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