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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留守人员”产生社会问题的思考

--虞城县法院关于“三留守人员”涉案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4-03-05 06:50:06


  

    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青、中壮年农民涌入城市打工或经商,在广大农村也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三留守人员”即: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由于这个群体的特殊性,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产生这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大多经过民间社调组织调解、化解了,但仍有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并非“私力”能解决,通过诉讼渠道,让“公力”给个说法或讨回公道的依然占了很大的比重,虞城县法院三年(2011-2013年)来共受理“三留守人员”案件49起,其中民事案件43件、刑事案件6件,通过虞城县法院三年来受理的各类案件汇总分析后,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对留守儿童如何教育、对留守老人如何赡养作了深刻的思考,并对这些社会问题问题产生原因及如何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作了分析,这里略谈一下,以供商榷。

    一、“三留守人员”案件存在的类型呈现多元化,数量在逐步增多

    1、留守农村妇女离婚比例较高。从虞城县法院三年来受理的离婚案件比例可以看出,其占了离婚案件的7.8%。

    2、留守农村妇女、儿童遭受性侵犯的案件增多。从虞城县法院受理的性侵犯的刑事案件,农村妇女、儿童占1%。

    3、留守农村妇女、儿童受侵权案件逐步增多。2011年虞城县法院受理农村妇女、儿童案件2起、2012年受理4起、2013年受理5起。

    4、留守儿童犯罪年龄向低龄化发展。2011年受理少年犯罪年龄最小的16岁、2012年犯罪年龄最小的15岁、2013年犯罪年龄最小的14岁。

    5、赡养、抚养案件增多。2011年虞城县法院受理赡养、抚养案件共受理8起、2012年受理赡养、抚养案件共受理11起、2013年受理赡养、抚养案件共受理13起。

    二、“三留守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上述对“三留守人员”案件的分析,经阅卷、调查发现“三留守人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留守妇女劳动强度大、缺乏安全感

    一是劳动强度大。农村留守妇女,由于丈夫外出打工或经商,她们既要照顾孩子,又要赡养老人,既要做饭,又要在田间耕作,有的还外出打零工,所有的一切劳作均压在她们肩上。二是精神压力大。由于长期两地分居,担心夫妻感情疏远,担心丈夫在城里干活,经受不了诱惑而抛妻弃子,遭遇婚姻危机。三是缺乏安全感。农村社会治安相对较差,妇女没有依靠,安全感较差。

    2、农村留守儿童隔代教育问题突出、易养成不良习惯

    一是感情上缺乏抚慰。留守儿童主要靠QQ、微信、电话与父母联系,缺乏父母亲情。留守儿童思念父母,希望父母留在身边,当遇到困难和烦恼时,希望与父母诉说、有亲人安慰,由于长时间的不能见面交流,留守儿童或多或少存在与父母隔阂。因缺乏父母照顾,多数留守儿童自制力较差,存在冲撞易怒的问题。二是学习上缺乏指导。留守儿童大都寄宿上学,放假时,由其爷爷奶奶照顾、看管,由于大多数老人文化程度有限,对儿童学习难以指导。三是行为上缺乏约束。监护人由于主要是隔代监护,对孩子比较溺爱,又由于农活繁忙,无暇照看孩子,与孩子交流少、沟通少,对孩子约束少,留守儿童行为习惯欠佳,说慌、打架、沉迷于看电视、游戏等不良现象,易导致早恋,更有甚者走向犯罪的道路。

    3、农村留守老人缺乏家庭氛围、精神生活单调

    一是生活负担重。留守老人在子女外出打工或经商后,承担起了繁重的农活、细碎的家务活。特别是农忙季节,更加劳累。二是疾病困扰多。身体上劳累,精神上牵挂在外的儿女,生活过得十分艰难,内心深感孤独,体弱患病者较为普遍。留守老人“生不起病,拿不起药、有病不医”的情况很普遍,“小病抗、大病捱”仍是多数老人的选择。三是生活质量差。目前除部分享受低保的户有得到扶助外,绝大部分农村老年人没有养老保障,农村老人的经济收入更是少得可怜,除子女少量接济外,主要依靠自身劳动维持生计,大多数留守老人饮食非常简单,尤其是留守老人,他们只求温饱,一日两餐,生活质量较差,有的无奈只好诉讼孩子要求赡养。

    三、“三留守人员”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留守人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法院案件增多,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经分析其中二个主要因素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1、城乡差距拉大导致人口结构分布失衡。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城乡差别进一步拉大。我县农村在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文化生活等方面远远落后于先进地区和发达城市。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快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转移进程,导致了城乡人口结构分布不均衡的现象,这是造成农村留守人员各种生存问题日趋严峻的根本原因。

     纵向来看,我县农村社会保障得到了长足进步,但横向比较和从现实需要来看,农村针对“三留守人员”的社会化养老、公益医疗、公共服务等各种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是滞后的,虽然农村老人能够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但远远满足不了养老保障的各种需求。缺少针对特定地域、特殊群体重要社会民生问题的社会救助应急机制和规范有序的服务措施。

   四、解决“三留守人员”问题突出的对策

   1、鼓励、创新教育机制。针对于留守儿童,可以创办“留守儿童学校”或者“留守儿童班”,给这些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配备高素质的教师,对这些孩子的成长我们想是大有裨益的。这主要是在流动力流出比较多的省份、市、县、乡镇等地区。政府部门应该建立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在沿海省份,劳动力集中的打工者地区应该建立相应的学校,在这些适龄儿童就近在父母工作单位就近入学,放宽限制。我想给学校及周边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应当成为全社会的责任,在查处网吧、游戏厅等等方面应当有所作为。

    2、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针对留守老人,要不断提升留守老人生活质量。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政策要求,努力推进农村医疗、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改善留守老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建立对特定区域、特定人员的救助帮扶机制,切实有效地提升留守老人生活质量。

    3、政府和社会加强关爱“三留守人员”。加快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步伐,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投资效益,作为政府应当加大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由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吸引外资由沿海向内地腹地的转移。加大“新农村建设”的进度,扶持农民发展规模企业;加大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从源头上让“三留守人员”成为一个历史的名词。

    4、善待“三留守人员”。对于“三留守人员”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各层,对于他们的诉求,应该给与更多的保护和关爱。尤其是法院系统,对于“三留守人员”提起的诉讼,除了提供“绿色通道”外,应当耐心的听取他们的诉求,热心、细致的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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