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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的品质与素养

  发布时间:2014-02-15 07:54:37


    法官的“职业化”既是社会分工与社会关系规则化整合的需要,又是法官独立地实践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它也是司法实现社会治理系统化和科学化的制度标志。司法主体的职业化是人民司法面对时代挑战,为保障个人自我实现和社会稳定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的公共治理的理性制度基础。只有一个社会拥有司法职业所承载的客观真相的探求者、理性评价的反思者、追求公平正义的坚守者,司法才能使权利得到维护与实践,让权力得到激活与矫正,社会才会在稳定和可持续的制度与规范制约下,建设性地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自由幸福。保障法官能够持续地维护和向社会输送正义的从业要求与履职前提主要有以下几点:

    法官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操守。德国法社会学家爱尔利希说:“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职业既具有社会规范性,也具有道德引领性。法官肩负着澄清事实、分清是非、惩恶劝善、扶危济困和定分止争的社会公共责任,他们是社会真善美的发现者、追求者和守护神。要在纷乱的利益冲突和多元的利益格局中实现正义的利害评判和公平的利益调整,就应当使自身的道德超越纠纷、超越争议,以不偏不倚的规则理性和对法律的正当实施来实现法治的正义目标。因此,在道德上,法官应是“天下为公”和服务人民的典范,具有无偏私的公仆意识;应当具有善良与公正的价值理念,成为人民利益特别是弱者与受害人权利的维护者;应当具有探求事实真相和维护法律公正的职业品质,成为努力追求真理与正义的法律人;应当具有“法律至上”和不计个人得失实履法治的职业精神等等。同时,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对象和公共权力的持有者,法官又是一个被赋予道德准入资格的公共司法权力的承担者。在人民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共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除了法律的授权可以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进行强制或规则约束之外,法官没有任何自己的诉讼利益或个私利益。因此,法官必须信守公道正派、诚实善良、追求真理、坚守正义的道德操守,尊重人民,敬畏法律,忠实地履行法官的司法职责,切实地保障权利、保护弱者、伸张正义。司法程序是一个通过司法权力的规则化介入来实现社会关系的调整与优化的制度化救济过程,法官要在这一不能完全复制或回溯的事实、具有模糊性的法律规则和存在多种逻辑结论的程序可能中,做出符合特定个案公正的裁判,首先需要的就是富有道德的权力实施与诉讼资源配置,其次才是司法逻辑的正确推演,再次才是成功经验与失误教训的理性校正。因此,作为以公平正义为程序起点和以向人民理性和能动地输送正义为目标的人民司法来讲,道德无疑是司法公正的主体保障。

    法官需要具有理性的职业素养。法官是一个知识主体,是运用知识化的规则调整社会关系的司法权力的实践者。法官必须对法律知识及其理论、价值有深厚的学养与经验累积。由法律知识与司法经验共同构成的司法智慧是一种驾驭、掌控和操作司法程序的能力,这种法律职业能力需要长期的学习、亲历与培养。法官客观查明事实和公正适用法律的司法职责需要法官在进入角色前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准备和职业理性。查明纠纷事实是通过证据的反映与支撑来固定和实现,适用法律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与纠纷事实相关的法律,而是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原则和规则体系。法官在审判前就应当对法律有一个“前理解”,这个“前理解”是“一种长期学习的成果,这个过程包括法学养成过程,也包含其后借着职业活动或职业之外的经验取得的知识,特别是与社会的事实及脉络有关的知识。”因此,法官应当努力地成为法律的驾驭者、社会的洞察者和规则的实践者,并通过规则调整社会实现冲突的消解和正义价值与和谐秩序的制度建构。同时,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必须做到客观、中立、理智、科学和富有耐心。司法是一种借助事实查明与规则衡量实现纠纷解决的客观化方式,它主要依赖法律逻辑进行纠纷的法律识别、逻辑判断和以纠纷双方平等诉辩为基础的结论推理。但法律规则只是一种普适的一般规范,要实现个案的纠纷解决,仍然需要法官主导的诉讼进程来具体实现。而这种从个别纠纷事实到一般法律衡量,再从一般法律规则到个别解纷结论的过程,是需要将法律和法律提供的解纷可能性具体化为个案结论的。这个唯一结论的推断与选择需要法官面对纠纷的具体实际和现实背景与未来走向,进行客观的判断、中立的选择、理智的权衡,并且尽可能借助科学技术的鉴定评估,进行精致归因和细致量化,以真正探知纠纷的事实、原因,从而区分过错与责任。只有如此,纠纷的事实才具有了法律化的客观性、确定性和准确性,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才会有现实的基础和科学的依据。司法裁判才会成为一种凝聚知识、智慧、理性和正义的终局结论,司法才有可能被人们信服、信任和信从。

    法官需要有对法治理想的不懈追求。法治和通过法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以解决纠纷为己任的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和社会担当。由对真与假的辨别到惩恶扬善的追求决定,法官亲历亲为的司法过程是一个充满利益对抗与价值冲突的矛盾焦点与裁断节点,法官会受到各种利益的引诱、权力的威压和功利的牵绊,维护正义的道路充满坎坷、曲折和障碍。因此,法官必须有一种追求真理和实践正义的法治理想和责任担当,才能秉持正义,实践权利的正当救济,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首先,虽然案件事实的查明并不完全由法官本身来进行,但是,对纠纷事实探知的真理之路因为客观状况、科技发展水平和利益驱动与心态失衡等原因并不平坦,需要法官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妥当分配举证责任,并在规则准许的情况下,尽力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性。只有如此,法律的适用才有个案针对性,司法裁判才能有客观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其次,适用法律的过程,也不是机械的或者绝对精确的逻辑过程,普遍的抽象规则需要通过法律识别、法律解释才能与具体的个案事实发生关联,形成适用的准据。在裁判结果的证成过程中,既有规则的模糊性,也有个人好恶的选择性,还有诸多的案外因素需要法官作出利益权衡与价值选择。如果法官没有公正的事业心与责任感,没有公正的理想与法治的追求,就极易被欲望、私利和短视所左右,成为司法腐败的蛀虫。再次,诉讼程序是一个规范的权利救济与权利实现过程,在这一程序进程中,当事人拥有实现权利救济的诉权和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权,法官应当尊重并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其通过充分的陈述、平等的诉辩和理由申明,实现对自己权利的公平救济。

    总之,“法律规范适用的实质在于将该规范所包含的评价依其意义付诸实现。”法院就是法律正义之社会意义的社会化实践的组织和制度化的载体,法官是法治实践的主体和基本力量。在一个转型、发展和追求更高理想的建设时代,要实现人民的法律意志和其所蕴含的正义价值,需要理性的制度和操控与驾驭这一制度机制的法官,来保障和维护社会利益的公平实现与富有活力的共创共享。而作为这一制度的代表者、实践者和维护者的人民法官就需要有道德高度、职业素养和法治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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