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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名有思想的法官

  发布时间:2014-02-15 07:53:02


     法官职业,是用既定的法律规范来处理变化万千的案件。这一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需要一定的思想。

    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面临大量的案件,尽快把自己承办的案件办结,可能是我们最直接的目标。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重复工作,在积累经验的同时,也会让人成为“办案机器”。我们常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但我们绝不能把办理案件的多少、从业时间的长短直接作为衡量经验的标准。

    记得刚任助理审判员时,我对能否胜任这一职务心里没底。为了尽快了解他人的办案思路,掌握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我对全庭前一年度审结的近千件案件制作了统计表格,逐案记录基本案情,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基本因素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分门别类地进行分析,形成了一份1.4万余字的分析报告。这样一个实证研究,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但这一过程,让我缩短了适应期,尽快进入了工作状态。后来,据此统计结果,我发表了《罪刑相当原则的司法实现》和《缓刑适用现状的统计与分析》两篇论文,且有一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院的评比中获奖。

    法官应当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才能驾驭复杂的法律关系。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律事件中的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仅仅靠审判经验,已经很难应对一些疑难、复杂以及新类型案件的审判需求。当前,我国的法学研究空前繁荣,作为一名法官应当跟上学术发展的步伐,了解学术前沿的问题,积极参与学术活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永远是相辅相成的,通过对司法实务的思考与提炼,能够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法学研究的深入,能够指导司法实践活动。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我始终坚持“感化挽救被告人,关怀保护被害人,启示教育社会人”的工作方法,全方位开展工作。

    着眼于被告人的改造。通过案件的处理,促使被告人真心悔罪,积极接受改造,从内心产生重塑人生的愿望,并让其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我们所面对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是形形色色的,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法官应该给予被告人充分的尊重,不应有任何的偏见。在审判的过程中,要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而不能一味地严刑重惩。

    着眼于被害人的保护。受害人一方直接遭受犯罪的侵害,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认识和理解也更为深刻,法律应当给予其必要的尊重和关怀。如果被害人在遭到犯罪的侵害后,又遭到法律的二次侵害,那么他对社会、对司法将会很失望,甚至产生抵触心理。作为法官,必须设身处地地为被害人着想,理解他们的心情,感受他们的痛苦。

    在办案过程中,发挥个案的指引作用,通过个案的审理,传递一种正确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取向,使社会一般人从中受到启示、教育,从而增强法制观念,避免违法犯罪,避免受到犯罪的侵犯。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http://hnycfy.hncourt.org/manager/index.php?module=Article&controller=ArticleCrud&ac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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