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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名虽改变 抚养义务不能免

  发布时间:2013-11-21 16:17:32


    华先生与张女士于2011年12月20日经虞城县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儿子华某由张女士抚养,华先生给付张女士子女抚养费16000元,于领取调解书时给付6000元,下剩10000元于2012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2012年8月张女士又与张某某结婚,其子华某改名张某。张女士在向华先生催要下剩10000元抚养费时,华先生以张女士未经其同意随意将儿子华某改名换姓为由,拒绝给付下剩的抚养费。张女士于2013年4月13日到杜集镇社会法庭寻求帮助。

    杜集镇社会法庭审查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华先生以儿子改变姓名没有征得其同意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的规定。姓名的使用和变更是子女的权利,华先生与其子的父子关系是与生俱来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子女姓名变更而消灭,华先生不能免除抚养自己子女的义务,故不得以此拒付抚养费。

    华先生经过社会法官的耐心劝说,最终转变了观念,按照调解书履行了给付张女士下剩10000元抚养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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