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在外地打工时相识,于2011年12月订婚,王某给付张某彩礼26000元。2012年6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谁知两人同居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得不可开交,张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王某叫了几次,张某执意不回,王某于2013年7月到店集乡社会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6000元。
店集乡社会法庭经审查认为,王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在与张某订婚时给付张某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张某虽与王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同居时间较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张某应当酌情返还王某彩礼12000元为宜。
社会法官经过耐心做王某和张某的工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张某于返还王某彩礼款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