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社会小青年,晚上喝点酒,就不知天高地厚,稍不如意便出手打人,致人轻伤。结果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14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后,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其他三人在一个酒店里喝完酒,四人乘坐被害人张某的出租车去县城。当出租车行至县城一家KTV门口时,其他三人下了车,被告人王某不下车,要求张某再把他送回原地。张某看四人喝醉了,就借口说,出租车的汽用完了,让他们另找出租车。四个人就拦住车不让走,还骂张某,张某就打电话报警。见张某报警,被告人王某就一拳打在了张某的左眼上,其他三人也跟着打。被告人王某把被害人张某摔倒在地,并骑在张某身上照脸打了几十拳,其他三人用脚对着张某乱跺。这时有人喊别打死人了,四人才住手。被害人张某爬起来到车上拿了根钢管不让四个人走。四人又围住张某继续打。这时警察来了,其他三人跑了,被告人王某被张某拉住没有跑掉,双方均被带进了派出所。被害人张某入院治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了轻伤。案发后,四人已赔偿被害人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00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赔偿70000元。张某表示不再追究四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综合因素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