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虞城:第一槌敲响后的监督力道

  发布时间:2013-09-14 11:29:09



全省第一例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庭审现场


全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庭审观摩座谈会现场

  

     为增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抗干扰能力,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全方位、多渠道开展调研和审判实践工作,并把代表委员监督机制引入其中,受到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上级法院的高度肯定。

    ■第一槌:

    多方监督下的公开之道

    随着审判长手中法槌的瞬间落下,座无虚席的审判庭内传来“砰”的一声脆响。7月30日上午,河南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第一槌在虞城法院敲响。

    该院一号审判法庭内,原告河南雪奥服饰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丽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的庭审正在进行。此案的开庭,标志着河南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全面启动。

    在国徽的映衬下,审判法庭庄严肃穆。审判台上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就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展开法庭调查,书记员快速进行着庭审记录,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第三人张丽系河南雪奥服饰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3月1日7时左右,张丽在上班途中不慎遭遇车祸,经司法临床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3年4月9日,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张丽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认定为工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没有事实依据,遂依据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向虞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

    被告则辩称,其作为法定的工伤认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对涉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对证据进行了认证,足以认定张丽所受伤害系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导致张丽多发软组织损伤、尾骨裂缝性骨折等多处受伤,被告依法认定张丽为工伤的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起诉所称的“张丽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后的几天里并未上班、去上班只是张丽单方的说法”等观点,其在工伤认定期间并未履行举证义务。

    由于该案系全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审理的第一案,引起各界广泛关注。被告主要负责人在律师的陪同下亲自出席法庭,而按照以前的程序,此案应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彰显公平公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邀请全省18家主流媒体的记者,进行现场采访,高院“豫法阳光”对庭审全程微直播。3名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名省高院执行监督员和当地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应邀旁听庭审,并对庭审程序、法官仪表进行监督。河南高院副院长史小红、行政庭庭长宋炉安、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孙同占、虞城法院院长曹秋丽等领导,全程参加庭审观摩,并对庭审进行点评。

    在随后召开的“全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庭审观摩暨工作座谈会”上,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副处长徐守斌、试点法院代表鹤壁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侯慧生、虞城县县长李瑞华及各基层法院行政庭的庭长们,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3名到会的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说,庭审是在代表委员和众多媒体监督下的阳光审判,公开透明,司法民主。此案的审理,势必给行政机关今后加强依法行政,带来压力和动力。

    ■排干扰:

    政府支持下的强政之道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方式为地域管辖,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基本相同。但这种管辖方式存在不少难以克服的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指出,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预;有的地区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无案可办;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烦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目的,就是为了排除人为干扰,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史小红介绍,河南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试点法院分别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在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中级法院辖区内,由中级法院确定三个左右的基层法院,集中管辖中级法院辖区内的所有行政案件,其他基层法院不再审理行政案件。其突出特点是: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不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发生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划的行政案件,不再由本地基层法院审理,而是由其他地方的基层法院审理,这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将为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改善带来一片曙光。

    商丘中院将虞城法院选为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缘于虞城县人民政府近年来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强力支持和虞城法院高质量的行政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下发后,虞城县委书记何振岭、县长李瑞华专门听取了县法院工作汇报,及时为法院拨付集中审判专项经费,办公设备、办案车辆也得到了改善。县领导多次在全县会议上要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重要意义,带头排除地方干预,坚决支持法院对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理。县政协主席李卫平还带领全县政协委员到法院进行专题调研,要求做好宣传,并承诺不说情,不批条子。

    李瑞华在发言时说,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某种意义上说,法院一边为了排除政府的干扰,一边寻求政府支持下的强政之道,集中管辖对依法治国有百利而无一害,政府没有理由不支持。

     ■多举措:综合素质

    与审判技能的提升之道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有助于改善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有助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促进审判经验积累,这就需要行政审判法官具有综合素质,协调能力和审判技能需要不断提升。”曹秋丽如是说。

    近年来,虞城法院不断在提升行政审判法官综合素质和审判技能上下功夫,把每周五下午定为案件研讨及法律、法规学习日,结合审理的具体案件,不定期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每半年向社会发布一次《行政审判白皮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在7月份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法官业务知识综合考试中,虞城法院行政庭荣获第一名。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开展以来,虞城法院制订了《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个审理阶段的分工和职责,最大限度地保证试点运转流畅、衔接紧密、合作畅通、稳步推进。

    法院还在工作中主动接受代表委员监督,不断争取人大、政协和政府的有力支持。院党组专门为行政庭增加了2名经验丰富的法官。为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立案庭设立行政案件立案绿色通道,每天安排一名行政审判法官在立案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立案审查和法律释明,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决不让当事人多跑腿。在立案服务窗口摆放集中管辖告知书、公开立案热线电话,为当事人免费提供电脑、打印机、传真机。

    提升审判技能、培养法官的协调能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监督。商丘市睢阳区是市直主要行政机关所在地,虞城法院集中管辖后,个别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一定难度。

    为改善这一状况,该院在行政诉讼中坚持从“三个必须一个报告”做起,即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必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代表参加庭审;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必须邀请新闻媒体现场采访;开庭前承办法官必须走访涉案机关,征求主要负责人意见,并书面建议主要领导出席庭审;裁判结果同期报告涉案单位所在地的人大、政协。

    “三个必须一个报告”的实施,使行政案件在庭外协调中由法官处处被动,变为涉案单位主动,协调成功率不断提高,同时节约了审判资源;涉案单位主要领导出席庭审率大幅提升,办案法官受到了涉案单位的尊重。

    虞城法院在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中一系列监督机制的引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受到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上级法院的高度评价。

    8月23日,河南省人大代表、省高院执行监督员李稳等代表暗访了涉案单位,并视察了该院,评价说:“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在虞城法院开展以来,引起辖区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案件审理中行政机关打招呼的现象普遍减少,行政审判司法环境逐渐改善,司法公信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审判质量进一步提升,辖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效果非常明显。”

文章出处:http://www.rmfyb.com/paper/html/2013-09/14/content_70544.htm?div=-1《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20257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