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7月4日在长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发表了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讲话。在讲话中,他深入分析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进一步研究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思路和措施,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作了部署。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出席了此次会议,并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应邀作了发言。结合河南法院实际工作,张立勇针对学习十八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讲话精神谈了自己的思考和体会。
A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必将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多次就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批示,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科学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通过深入学习,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继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后,短短几个月内,习近平总书记和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复重申法治的理念,多次强调法律的作用,明确指出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中国法治道路的基础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要坚持宪法至上,突出宪法的地位和权威,这预示着我们将步入全面实施宪法的发展道路。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中国法治体系建设的系统规划,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个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一体建设”,显示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法治体系建设,已经有了整体、系统、科学的划分和规划。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求很具体、很实在。
五是进一步明晰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用“三个善于”,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并强调要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对党在新形势下如何处理好、把握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分析得非常到位,阐述得非常深刻。
以上五个方面集中体现了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必将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同时,这五个方面对做好人民法院工作也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不竭动力,为人民法院工作创造了有利的发展条件和难得的历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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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院长的讲话对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分析得很透彻,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法院工作部署得很具体、很有针对性。
7月4日上午,周强院长作了一个很重要的讲话。讲话主题鲜明,内涵深刻,对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理解得很到位,对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分析得很透彻,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法院工作部署得很具体、很有针对性,为做好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周强院长的讲话集中体现出一个最核心的思想和主题,就是解决了人民法院的行动指南和指导思想问题,这个行动指南就是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遵循这一行动指南,周强院长指出,就是要实现“一个目标”,即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一条主线”,即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周强院长提出的“一个目标”、“一条主线”抓住了法院工作的本质、核心和根本,对于做好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几个方面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彼此之间相辅相成、协调统一。我认为,它们之间应该是这样的关系,即核心在公平正义,根本在公正司法,关键在司法为民,体现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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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法治的首要条件,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前提,是司法公正的根本所在。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的依法执政、政府的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等都无法实现。因此,能否确保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能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是司法能否真正实现公正的前提。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之后,已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形势和要求更加迫切,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任务。宪法法律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的基本依据,严格执行宪法法律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如果宪法法律得不到实施,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就会无法明确区分和界定,不但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审判工作也会演变为法官个人的擅断和专断。因此,执行宪法法律与公正司法是“皮与毛”、“源与流”的关系,没有前者,后者就无从谈起。
二是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强化司法公开。在我看来,对公正最直接、最根本的解读就是公开是公正的应有之义,公正应当是公开的正义。公正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摸得着、感受得到、信得过的方式实现。基于这一情况,河南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尝试,在全国最早推行三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率先开通“豫法阳光”微博,创立“网评法院”、“网上调解室”、“网上诉求合议庭”,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期待,受到周强院长的充分肯定。几年的实践充分证明,通过审判公开敞开法院大门接受监督,是对过去司法神秘主义的纠正,打消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疑虑,法院的群众满意度也逐年提升。但目前我们的公开还只是更多地做到了审判结果公开,审判过程的公开还做得不好。下一步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审判过程公开上。今年,我们将重点推行以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公开展示证据,公开展示适用法律条文为内容的“三同步、两公开”活动。
三是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加强司法民主。当前,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民主的形式主要还是人民陪审制度,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陪审走形式、陪审制度功能弱化的问题在全国各级法院还普遍存在。针对这一问题,2009年以来,河南法院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从普通群众中选取4万多人组成人民陪审团成员库,审理案件时随机抽取陪审团成员旁听庭审,并由他们对案件发表意见,供合议庭裁判时参考。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案件,判决结果更容易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可,上诉率、改判率大幅下降,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在99%以上。我们将全面总结人民陪审团工作的经验,把人民陪审团工作纳入人民陪审制度,实现两者的互补和衔接。按照最高法院实施“倍增计划”的要求,我们提出要实施“翻番”计划,计划以五六万人的目标来增配人民陪审员数量,使更多的普通群众参与司法活动。
四是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推进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合议庭是行使审判权最基本、最主要的单元,目前,合议庭合议普遍存在着合而不议、合而附议的问题,合议庭合议流于形式,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一些冤错案件由此产生。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今年在全省6个中级法院、30个基层法院试点推行新型合议庭工作,建立以资深、优秀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运转高效的新型合议庭审判机制。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借鉴兄弟法院的好经验、好做法,真正把新型合议庭建好,把主审法官选好,把合议庭作用发挥好。
五是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改进司法作风。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我认为,除了法官的素质能力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外,目前表现最突出的问题还是司法作风问题,这也是群众对法院工作意见较大的地方。当然,司法作风不仅仅是对待群众感情不深、对群众冷横硬推拖的问题,也不仅仅是缺乏同情心、怜悯心的问题,还有缺乏应有的细致、严谨的工作责任心问题。中央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很重要也很及时,这是我们法院改进司法作风的一次良好机遇。这几年,河南法院以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纠正十种不正之风和“除骄横、除冷漠、除懈怠、除私情、除贪腐”专项活动为载体,狠抓干警作风转变,收到一定效果。
六是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保司法廉洁。司法不廉是损害司法公正的硬伤。5年来,我们先后16次、连续6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召开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并在全省法院推行“廉政亲情寄语”,把廉政会议放到监狱里召开。我们今年还率先推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凡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冤假错案的,不论调整到哪个岗位,不论在岗还是离职,主审法官都要终身负责。在新的形势下,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当前,特别是要实行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由上级法院党组和地方纪委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在监察室的基础上,成立了监察局,这是加强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七是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加强对下监督。目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上诉或再审程序进行的事后、被动、个案的监督。从工作实际看,仅有这种监督还不够。这几年,河南法院通过暗访、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措施,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直接监督管理,特别是今年实行的基层法院院长任前向省法院报告和基层法院院长履职考察制度。从效果来看,我们加强对下监督,密切了三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全省法院工作步调更加一致,基层法院审判质效也有明显提高。建议最高法院进一步强化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在审判业务方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研讨培训等方式,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下级法院司法水平的提高。在司法政务方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调研,会同国家有关机关出台意见,建立起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从人事管理、经费保障、党的建设尤其是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由上级法院党组和地方党委共同协商确定、共同管理,建立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共同保障的双轨体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