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于2013年3月8日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其中王某按照当地习俗收受了赵某20000元彩礼款,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因故于2013年4月解除了婚约,但二人就彩礼款返还问题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被告反目成仇,二人为彩礼款返还一事轻则发生争吵,重则大打出手,深感已无和解可能的赵某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虞城县法院黄冢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过了解,认为双方当事人不但对彩礼款的数额争议较大,而且对立情绪较大,如果处理不慎,极易造成矛盾一步激化,于是决定加大调解力度,力争促使双方和解结案。通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5月28日,这起因婚约财产产生的纠纷终于得以平息,原告赵某同意由被告王某返还其彩礼款15000元,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