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车时撞了人,第一时间不是想着救人,而心存侥幸妄图逃避责任,结果受到法律严惩。5月27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来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2月1日17时05分,被告人王来运驾驶陕西号牌自卸低速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虞城县田界线7KM+300M左转弯下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朱柯驾驶的摩托三轮车相撞,造成摩托三轮车损坏,朱柯轻伤,摩托三轮车乘车人刘亚重伤,摩托三轮车乘车人刘岁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来运驾车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来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王来运的家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各种费用共计25.5万元。 庭审中,王来运表示现在非常后悔,感到对不起受害人及其家属,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来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