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杨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9月30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杨亮在夏邑县吃饭时喝了4、5瓶啤酒。醉酒后驾驶无牌照黑色轿车,从夏邑县回商丘的路上,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大侯乡花寺村时,刚超车过一半时,发现对面有车过来,就急打方向、踩刹车,之后大脑一片空白。等反应过来,才知道车撞到人后又撞到树上。造成自己的轿车、一辆自行车、一辆电动车三车损坏,两名骑车的女孩重伤,乘坐电动车的女孩轻伤,构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杨亮静脉血中检出酒精,酒精含量为248.075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亮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名被害人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分别与三名被害人的家人达成协议,杨亮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0万元。三被害人的家人对杨亮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且系醉酒后驾车,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系初犯,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