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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发布时间:2013-05-21 05:41:42


    5月17日,虞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向申请人送达了一份具有特别意义的民事裁定书,这份涉及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是该院依据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在河南全省尚属首例。申请人凭这份裁定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11月1日,王某向申请人某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借款150000元,月息9厘,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2年10月23日止。被申请人周某自愿以名下房产,为王某提供连带责任抵押担保。该款到期后,借款人王某仅归还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付。经申请人多次催要,王某拒不履行到期债务。

    5月16日,某农村信用联社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要求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5月17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周某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变价,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凭这份裁定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虞城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贺家仕介绍: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可以直接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但是担保合同本身无法作为执行依据。 今年1月1I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规定,就是为了有效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弥补这个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在30天内“速裁”,且为一审终审,也无需按照诉讼标的缴纳案件费用,极大的便利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诉讼资源,更好地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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