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刑庭审结一起合伙诈骗案,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4月17日,虞城法院将罪犯王某诈骗的58000元赃款分别退还给受害人李福军、陈广恩。
2011年6月份至2012年1月分期间,胡金义、曾庆林伙同吴飞、何玲等人,在虞城县谷熟镇郭楼村注册成立虞城县华都鞋业有限公司,由曾庆林任法人代表,胡金义任副总经理。上述人员以投资建厂为由,通过被告人王某等人帮助联系,采取虚构同一工程与多家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手段,以施工押金、建筑提成、图纸押金、保证金等名义,骗取河南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福军等人现金13000元、濮阳市宏大钢结构有限公司陈广恩现金45000元和一部手机。其中王某分得赃款119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退回赃款5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作用较小,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其家人能够全部退还赃款,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真的太感谢虞城法院了,帮俺追回这么多经济损失!”李福军满怀深情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