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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3-03-22 07:36:55


    2012年8月3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新《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亲法实施后,如何贯彻落实小额诉讼制度,笔者结全十几年来的审判实践,对此作了相关的思考和探索。

   实务中要贯彻小额诉讼制度,首先就要从浩瀚的民事案件中正确划分出小额诉讼,进而才能对特定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制度,这就需要对小额诉讼案件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定位,成为制度实施的前提。

   (一)小额诉讼的来源和标准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里主要规定了小额诉讼的两个问题:一是来源。小额诉讼只能来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只能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注定没有小额诉讼,而且不符合该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也不可能再成为小额诉讼。二是标准,即标的额在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超过这个额度的也不可能成为小额诉讼。

   (二)小额诉讼的程序要件

   为了加深对小额诉讼的理解,我们有必要认识小额诉讼的程序要件。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但是未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适用的诉讼程序仍然只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没有小额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才有可能成为小额诉讼,这是小额诉讼的程序要件。因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管是否简单和标的额是否低于法定标准,均不构成小额诉讼。

    (三)小额诉讼的性质要件

  这也是我们划定小额诉讼必然会思考的一个问题。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但是未规定小额诉讼的案件性质。因而,理论上诸多性质不同的案件都可以成为小额诉讼。但是,小额诉讼顾名思义是额度比较小的诉讼。既然有额度,则说明小额诉讼是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一些案件,不能以金钱和有价证券衡量的案件不能成为小额诉讼。比如确认合同效力案件,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件,因为没有相应的标的额度,因而不管是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不是小额诉讼。

    (四)基层法院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如果一案多个诉讼请求是可分的,建议以请求的总额确定是不是小额诉讼。比如,被告分三次借原告款项各六千元,这三次借款是三个独立的借款合同,被告出具了三份借条。但是,原告做为一案一次起诉。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诉的合并。从各个诉单独考察,应该都属于小额诉讼。但是,将三个请求的数额累计,可能就不是小额诉讼了。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全案不作为小额诉讼。

  换言之,如果原告将几个同类的小额诉讼一并起诉,其总额度超过小额诉讼的认定标准,因其做法符合司法资源节省的原则,而且区分诉的合并不便于实际操作,况且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似乎也是基于“案件”而非“诉”对小额诉讼“案件”做了规定,因而建议以一个案件全案请求的总额作为是不是小额诉讼的认定根据。

  2、如果一案财产性请求与非财产性请求混合,建议全案不作为小额诉讼。比如劳动争议案件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又请求给付工资多少元;比如离婚案件,既请求离婚,又请求小额财产分割;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既请求赔偿一定金额,又请求赔礼道歉。对于混合的诉讼请求,不管财产性请求额度是否属于小额诉讼,建议全案不作为小额诉讼。因为,财产部分单独判决实务操作过于复杂,而非财产部分一并一审终审,法律依据不明确。

  3、以返还一定财物为请求的案件,如果返还财物明显低于小额诉讼的额度,可以做为小额诉讼。如果不明显,考虑到小额诉讼本身额度就不大,因而不适宜诉讼中进行评估作价以确定标的物的价值,从而认定是不是小额诉讼。建议这种情况下,以标的物价值不确定,无法认定为小额诉讼为由,排除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适用。

  4、起诉额度与结案额不一致的,以结案额度确定小额诉讼。比如原告起诉被告欠款一万五千元,但是经审理查明,被告已还五千元。如果该案仍适用简易程序,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那么可以认定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5、“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应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如果一案跨越两个年度,但是相关数据尚未公布,而人民法院又意欲作为小额诉讼判决,考虑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目前基本处于逐年增长的态势,因而以“前一年度”数据衡量属于小额诉讼的案件,按照上一年度衡量结果不会变化。故,此时可以继续以“前一年度”数据确定是小额诉讼。但是对于模棱两可的案件,不能以此为依据确定不是小额诉讼。如果有争议,建议以“上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为由,中止审理。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确定是不是小额诉讼并且一审终审。

  同时,建议上级法院能在相关数据公布后及时将相关的数据单独或与其它审判数据一起通知下级法院。

    6、所谓“上年度”应以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依据计算。如果立案时间和法庭辩论终结时间跨年度,建议以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依据计算上年度,并进而认定是否属于小额诉讼和一审终审。这主要是因为小额诉讼的特点不在于整个审理的程序,而在于审理终结的判决是一审终审。因而,以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确定是不是判决可以一审终审较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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