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偷小摸人人痛恨,也为人人所不耻。3月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夏某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夜十点多,被告人夏某在虞城县镇里固乡中学一家门外盗窃一辆人力三轮车,后被卖掉挥霍。2012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夏某在砀山县曹庄镇盗窃一辆自行车,第二天夜里十点多,又在乔集乡大牛寨村盗窃人力三轮车,后三轮车被卖掉,自行车骑回家中。2012年10月初的一天夜里,在张集镇的一家苹果地里,盗窃一辆人力三轮车,后又在张集镇盗窃一个四轮车上的电瓶,又在邢楼村盗窃四袋苹果,后被其全部卖掉挥霍。2012年10月9日夜,夏某推着地板车准备在一家家具店里盗窃时,被店主发现并报警。夏某被抓获。被告人夏某所盗的人力三轮车、电瓶、苹果,经虞城县物价局评估中心鉴定价值为19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