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随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在虞城县人民法院,一桩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四轮车主一次性赔偿受伤的三轮车主经济损失5万元。
2012年10月,李某驾驶的机动四车与王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在某乡村路口不慎相撞,事故致王某当场摔伤。后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近5万元,双方因医疗费赔偿问题发生了争议,王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7万元。
案件受理后,因李某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按新的司法解释,本应由其在应当投保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李某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且能在应诉时积极配合,并主动通过中间人与王某沟通,为了不给双方当事人增加诉累,法官在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一个中肯的调解方案,最终,由李某一次性给付王某现金5万元,双方的事故纠纷终于化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