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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凑学费盗窃钱款 自首退赃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09-07-23 11:49:35


    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2009年7月2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1988年出生,某大学在校生)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系大二学生,家中生活贫困 ,为凑足下一年度学费,铤而走险。2009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将虞城县新建路移动公司营业厅保险柜内的6100元现金及汉泰手机一部偷走。经物价评估手机价值112元。作案后的陈某终日恐慌不安,于6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盗窃的现金和手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把赃款、物已全部退还失主,减轻了对社会的损害,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行为充分说明了其真诚悔罪。被告人陈某是在校学生,初次犯罪,作案动机系考虑到交学费而实施盗窃,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避免在监狱中感染恶习,特别重要的是不影响学业的继续进行,可以说,现在陈某正处于人生中关键的十字路口,如果能拉一下,就可能挽救其一生,如果推一下,有可能就此沉沦下去。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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