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车司机在电子厂内倒车时,不慎将一名工人撞倒致残,2月28日,经虞城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法官耐心调解,受伤工人获赔70000余元。
2012年8月份,郭某无证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在某电子厂院内由北向南倒车时,不慎将站在路南侧水池边的一名女工撞倒,造成该女工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公安机关认定,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因医疗费等赔偿问题诉至法院,郭某称自己仅是一名司机,该货车实际车主为刘某,且车辆投有交强险,称自己无力赔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从受害人家庭困难入手,多次组织货车司机、实际车主及车辆所在保险公司代理人进行调解,希望各方能相互体谅,不要被诉讼程序所累,受害女工也愿意主动作出一些让步,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车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受害人60000元,由货车司机郭某一次性赔付受害人10000元,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此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