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李某安排王某等五个朋友在一起吃饭,席间推杯换盏好不痛快。晚饭后,王某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撞在路旁的电线杆上,颅脑损伤,不治身亡。因赔偿问题,王某家人与李某五人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李某五人告上法庭。
起初,李某五人对王某家人的起诉很不理解,认为王某的死亡与他们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酒桌上他们没有让王某多喝酒,是王某自己执意要多喝,他们并没有过错,不应该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请客吃饭无可厚非,但保证客人安全是其附随义务,当客人可能处于危险境地时,应将其安全护送回家,或者送至安全场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李某五人在明知王某酒后未戴安全头盔,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仍让王某驾驶摩托车回家,致使发生意外事故,李某五人因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后李某五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每人愿意赔偿王某家人5000元,本案于2013年2月27日下午成功调解结案。
虽然“饮酒死亡,同桌赔偿”的案例早已有之,但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当前,“不喝高不散桌,不喝醉不离席”的饮酒习惯依然盛行。愿人们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还是改变一下我们饮酒习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