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7月21日,虞城县法院以被告人赵强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赵强在虞城县杜集镇北街虞毫路上趁无人之机将陈某的一条线狗偷走,被陈某发现后慌忙骑摩托车逃跑,当陈某骑摩托车追至杜集镇前王楼村时,被告人赵强为了逃脱,急加速将陈某连车带人撞倒在地,后被告人赵强在骑车逃跑时栽倒在路东坑内,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该线狗经物价评估价值12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赵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己在逃跑过程中并没有故意使用暴力撞翻陈某,而是由于当时被陈某追上拉扯衣服过程中,油门失控而将其撞倒。主张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时被人发现,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有异议,当庭推翻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主张自己并没有故意使用暴力撞翻被害人陈某,与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本案其它证据均不吻合,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结合被告人赵强的认罪态度及其具体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