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举行结婚仪式刚十天年轻夫妻,因“婚后”性格不和,同居十天后,“女主角”便不辞而别,杳无音讯。一方要彩礼,一方“要人”。2月27日,虞城县人民法院经过六个多小时的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差点引起群殴的彩礼案。
2012年正月,李男和王女经媒人介绍订婚。当日,经媒人之手转交彩礼干折款16000元。2012年中秋节要好时,转交4000元。2012年腊月二十日,经媒人之手转交女方房屋补贴款50000元及“三金”折款10000元。2012年腊月二十六日,李男和王女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或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十天期间,因双方性格极端不和,在大吵一架后,王女便不辞而别,下落不明。双方就善后事宜因差距太大,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李男遂诉至法院。
虞城法院立案庭诉前调解接待法官全面掌握案情后,当即电话通知被告李女之父到庭。法官向双方指出,因本案男女双方未办理或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属非婚同居关系,且该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彩礼范畴的财产,女方应当依法返还。同时,法官向双方建议,应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六个多小时的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方一次性返还男方彩礼50000元,女方家具归男方所有。至此,这起同居十天便不欢而散的彩礼案,在虞城法院能动司法的诉前调解努力下,划上了和谐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