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订婚传彩礼 退婚当返还

  发布时间:2013-02-28 07:52:30


    2013年1月29日,虞城县法院李老家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丁某返还原告段某彩礼款8000元。

    2011年10月5日,原告段某与被告丁某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同日,原告给付被告大礼款11000元、见面礼1100元,买手机500元。后因生活琐事,两人发生争吵,原告段某提出与被告丁某解除婚约。但被告拒不返还原告彩礼款,遂引起诉讼,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12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大礼款11000元、见面礼11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45203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