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传彩礼 退婚当返还
作者:陈学勤 张学鹏 发布时间:2013-02-28 07:52:30
2013年1月29日,虞城县法院李老家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丁某返还原告段某彩礼款8000元。
2011年10月5日,原告段某与被告丁某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同日,原告给付被告大礼款11000元、见面礼1100元,买手机500元。后因生活琐事,两人发生争吵,原告段某提出与被告丁某解除婚约。但被告拒不返还原告彩礼款,遂引起诉讼,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12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大礼款11000元、见面礼11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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