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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半百盗电缆 罚金五千又坐监

  发布时间:2013-02-28 07:49:56


    2013年2月4日,53岁的刘某因犯盗窃罪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至12月份之间,被告人刘某在虞城县城关镇响河商街盗窃电缆线三次。经鉴定,价值计56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有前科劣迹,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遂根据被告人刘某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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