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7月8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某、李某、王某、姜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其中被告人李某、王某、姜某系正在服刑人员,法院依法决定新刑与其原判剩余刑罚并罚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 1、2006年8月22日夜,被告人崔某、王某(已判有期徒刑五年)伙同马三保(已判)等人在虞城县利民镇袁寨村盗剪300对通讯光缆300米,价值3971元。2、2007年5月31日夜,被告人崔某、李某(原判十二年)、王某、姜某(十二年零六个月)在虞城县杜集镇张四楼村盗剪HYA200*2*0.4铜通信电缆300米,价值10500元。被告人李某、王某、姜某在庭审中当庭翻供,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辩称均为参与盗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姜某关于没有在虞城县杜集镇张四楼村盗剪通信电缆线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崔某、李某、王某、姜某在虞城县杜集镇张四楼村盗剪通信电缆线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四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予以供认,足以认定,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崔某、李某、王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穿插结伙盗剪通信电缆,数额巨大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王某、姜某有漏罪,应数罪并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四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