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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工讨薪,请政府部门动起来!

  发布时间:2013-01-31 13:29:08


    截至2012年12月,全国共新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52起,审结134起,对其中12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刑罚,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法院报》1月23日)。

    运用一切司法手段为农民工讨薪并给农民工讨薪开辟绿色通道成了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1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河南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大会作法院工作报告时说,4年来,河南法院共办理讨薪案件9513件,为农民工兄弟追回劳动报酬5.65亿元。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月23日施行后,全国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人们无不拍手称快。但笔者仔细研读该司法解释不难发现,要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惩治那些不诚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要符合该解释第四条“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法定要件,即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参与,离开政府部门参与这个先置程序要想按罪惩治欠薪者便无从谈起。既然法律赋予政府相关部门这么大的权利,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农民工讨薪,政府部门真的动起来了吗?

    笔者认为,为农民工讨薪不是法院一家的专利,单靠法院一家的努力,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需要全社会和政府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在春节前夕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为了运用司法和各种行政手段充分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辛苦一年了的农民工兄弟姐妹们能够高高兴兴的过个安稳的春节。司法解释第四条设置政府相关部门先行参与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彰显社会主义法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尽量通过政府行政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而不是一律按罪惩治。只有对使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手段仍不能解决的欠薪案件,才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恶意欠薪企业主的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财政的税费收入靠的都是相关企业,令人担心的是,让政府相关部门下决心去惩治供养自己的财神,难免让人有足够的理由对政府部门能否全力对欠薪企业进行追讨产生怀疑。众所周知,企业从招商、奠基到开业剪彩,哪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政府部门头头脑脑们的积极参与,他们均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绝大多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企业主或负责人一旦发生欠薪事件往往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债务。由于政府部门属于行政范畴,司法解释第四条只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并没有对政府相关部门在何种情况下何时作出上述文书的期限进行规范,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相关部门参与为农民工讨薪的强制力度,或者有可能因工作消极失去对欠薪者打击的时机。

    殊不知,农民工们能够鼓足勇气到政府劳动等部门去投诉或者举报欠薪者是下了很大决心的,还有可能面临丢掉工作或被报复的可能,不是被逼到了一定程度善良的打工者们是不会向政府求助的,如果此时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及时伸出温暖的双手,就有可能令农民工兄弟们心寒。

    为此笔者建议,其一,应当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劳动者申请或报告后的一定期限内作出责令支付的文书;其二,应当对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的行为进行规范;其三,应当明确规定如因政府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四,政府相关部门应与司法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加大对相关企业的监督力度,做到信息共享,行动迅速;其五,政府劳动等部门在发挥监察职能的同时,定期发布企业支付工资情况,将不能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在项目报批、土地利用、银行贷款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只有如此,政府部门在为农民工讨薪行动中,才能尽力、尽心、尽责,真正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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